(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介者马史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介者马史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1756号罪犯介者马史,男,1970年3月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峨边县人,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峨边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介者马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5月16日止。公诉机关抗诉,被告人介者马史提出上诉,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2008)乐刑终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以被告人介者马史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26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16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介者马史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介者马史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介者马史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介者马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止获考核积分102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介者马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介者马史予以减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艳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