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董某某母亲),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系董某某父亲),男。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现有轿车一台,车牌号为:吉CA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某某所有的吉CAXX**轿车一台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