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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董某某抚育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63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董某某母亲),女。被执行人:董某某(系董某某父亲),男。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中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某某现有轿车一台,车牌号为:吉CA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董某某所有的吉CAXX**轿车一台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