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周某某申请执行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丁某某拒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丁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伍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