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炳准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炳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被执行人陈炳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商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于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陈炳准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炳准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27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