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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郭XX,男,生于1967年4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女,生于1968年1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