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923号原告郭XX,男,生于1967年4月2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女,生于1968年1月2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玲,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判员 朱兆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