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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南宁市日晟臻宇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世纪永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市日晟臻宇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世纪永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梁振兴,蒙贵红,潘镜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445-1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大厦B座首层、十四至十七层。负责人刘增文,行长。被告南宁市日晟臻宇建材有限公司,住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3层办公3号楼。法定代表人:梁振兴。被告广西世纪永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竹溪路29号山水花都秀竹花园综合楼3层办公楼301号房。法定代表人:蒙贵红。被告梁振兴。被告蒙贵红。被告潘镜丞。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南宁市日晟臻宇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世纪永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梁振兴、蒙贵红、潘镜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市日晟臻宇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世纪永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梁振兴、蒙贵红、潘镜丞名下价值人民币16042213.2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南宁市日晟臻宇建材有限公司、广西世纪永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梁振兴、蒙贵红、潘镜丞名下价值人民币16042213.25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