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调确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徐德虎、郝红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德虎,郝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351号申请人:徐德虎,男,1978年6月6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申请人:郝红军,男,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申请人徐德虎、郝红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德虎、郝红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徐德虎于2015年6月30日赔偿当事人郝红军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自行车修理费共计4500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