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20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靖与邹文军、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邹文军,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044-1号原告夏靖。委托代理人朱睿明、马艳,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文军。被告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靖与被告邹文军、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邹文军、李萍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美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