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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永登县天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永登县天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1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27日,广西省梧州市人,住永登县城关镇。被告永登县天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青龙路无号4层001号。法定代表人孙能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永登县天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付清了货款,2015年6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琴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