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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彩霞与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霞,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孙彩霞,女,1963年7月2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云素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书珍,女,1968年11月有28日出生。被告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艳丽,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杨二坤,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孙彩霞诉被告平顶山市帝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帝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彩霞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彩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彩霞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朝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