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刘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607号申请人:陈某某,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刘某,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某与刘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陈某某的医疗费2997元由申请人刘某承担(已支付);二、由申请人刘某承担申请人陈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2800元(已支付);三、两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刘某承担;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