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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匡朋远与匡海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朋远,匡海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835号原告:匡朋远,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文龙,日照东港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匡海峰,日照市平达爆破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朋远与被告匡海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匡朋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朋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柏发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