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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梨树县大家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唐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大家富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唐福,纪艳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大家富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绍卿,理事长。被执行人唐福,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纪艳芹,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唐福之妻。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大家富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唐福、纪艳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梨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结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