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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西龙庭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西龙庭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109号原告江阴市华西龙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新市村民族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玉,华西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恒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刘庄村西北。法定代表人孙志新,凯恒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原告华西公司与被告凯恒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被告凯恒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西公司诉称,华西公司与凯恒公司有业务往来,由华西公司采购凯恒公司的钢坯,2013年3月12日,双方就华西公司采购凯恒公司的钢坯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华西公司预付凯恒公司1亿元货款,因凯恒公司违约,华西公司遂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依法解除双方在2013年3月12日签订了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凯恒公司返还货款36223518.6元,支付违约金7145100元等。凯恒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2014年9月2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在凯恒公司所在地,应移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和2014年9月,华西公司与凯恒公司签订合同及补充协议十七份,由华西公司采购凯恒公司的钢坯,其中十��份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争议由华西公司方法院管辖,2014年9月2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在凯恒公司所在地。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多数合同中约定争议由华西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有效,本案华西公司住所地法院为江阴市人民法院,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凯恒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恒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新阳审判员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