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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建忠与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忠,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张建忠。被告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王占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建忠诉被告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忠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建忠负担。审 判 长 高 峰审 判 员 王 颖人民陪审员 薛 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