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会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399号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郭秀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伟刚,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二宁,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会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会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