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洋信用社与王凤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洋信用社,王凤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洋信用社。代表人杨凤斌,主任。被执行人王凤财,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