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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平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远孝等诉张武贤等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孝,刘禹香,张武贤,张圣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远孝,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原告刘禹香,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正永,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武贤,21岁,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被告张圣贤,19岁,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孝、刘禹香诉被告张武贤、张圣贤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孝、刘禹香以与被告张武贤、张圣贤自行和解由,于2015年6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孝、刘禹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孝、刘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王远孝、刘禹香负担。审判长  王先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