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平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远孝等诉张武贤等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孝,刘禹香,张武贤,张圣贤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平民初字第85号原告王远孝,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原告刘禹香,云南省西畴县人,家住西畴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正永,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武贤,21岁,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被告张圣贤,19岁,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孝、刘禹香诉被告张武贤、张圣贤共有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孝、刘禹香以与被告张武贤、张圣贤自行和解由,于2015年6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远孝、刘禹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远孝、刘禹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王远孝、刘禹香负担。审判长 王先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晨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