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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郭成、赵月云与刘学良、岳存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郭成,赵月云,刘学良,岳存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刘郭成,农民。原告赵月云,农民。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培权、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良,下岗工人。被告岳存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郭成、赵月云与被告刘学良、岳存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郭成、赵月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郭成、赵月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显胜负担。审 判 长  任善林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