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郭成、赵月云与刘学良、岳存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郭成,赵月云,刘学良,岳存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刘郭成,农民。原告赵月云,农民。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培权、黄振宇,山东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学良,下岗工人。被告岳存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郭成、赵月云与被告刘学良、岳存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郭成、赵月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郭成、赵月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王显胜负担。审 判 长 任善林人民陪审员 赵玉波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