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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升苗与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冯晓峰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0-1号申请执行人徐升苗。被执行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峰。被执行人冯晓峰。被执行人杭州环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晓峰。被执行人冯秀莲。被执行人王茶花。被执行人陈栋。被执行人桐庐君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军霞。被执行人叶红群。申请执行人徐升苗与被执行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冯晓峰、杭州环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冯秀莲、王茶花、陈栋、桐庐君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刘军霞、叶红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冯晓峰、杭州环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冯秀莲、王茶花、陈栋、桐庐君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刘军霞、叶红群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徐升苗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万元,并支付2013年6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2200元、案件受理费138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62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冯晓峰、杭州环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冯秀莲、王茶花、陈栋、桐庐君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刘军霞、叶红群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冯晓峰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栋名下位于桐庐县分水镇山水居3幢401室及402室房产和被执行人叶红群名下位于桐庐县县城滨江西路428号滨江花园9幢1002室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冯晓峰、杭州环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冯秀莲、王茶花、陈栋、桐庐君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刘军霞、叶红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徐升苗与被执行人冯晓峰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冯晓峰于2015年6月底交100000元,7月底交50000元,8月底交50000元,9月底交100000元,10月底全部付清。为此,申请执行人徐升苗申请要求暂缓处置查封的财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0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冯晓峰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徐升苗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升苗如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冯晓峰、杭州环洋进出口有限公司、冯秀莲、王茶花、陈栋、桐庐君山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刘军霞、叶红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