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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怀英与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英,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13号原告李怀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向凤熬。被告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国。委托代理人何竞东。委托代理人李玲。原告李怀英与被告四川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怀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英撤回起诉。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219元,由原告李怀英负担。审 判 长  罗 堻审 判 员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胡晓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