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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执字第7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建开与被执行人陈善生、罗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建开,陈善生,罗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791-1号申请执行人沈建开。被执行人陈善生。被执行人罗安志。申请执行人沈建开与被执行人陈善生、罗安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善生、罗安志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建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善生、罗安志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79680元及利息、执行费2595元、诉讼费431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