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昌贵与东莞市澳雷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贵,东莞市澳雷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4-1号原告:刘昌贵,男,汉族,1956年3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晓玲,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璇,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澳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树田社区华田大厦2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5531906-X。法定代表人:严红丽。委托代理人:姚迎新,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本院审理原告刘昌贵诉被告东莞市澳雷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20337625.9)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理由是:1.被告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本案专利无效并被受理;2.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未经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差。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被告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另提交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就本案专利出具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检索结论认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5,6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3,4,7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原告要求保护的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4、7。本院认为,本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权利授予时未经实质审查。被告请求宣告本案专利无效的申请已被受理,且被告提交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显示本案专利有无效事由,因此本案有必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间另行通知。审 判 长 刘培英人民陪审员 钟 颖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刘刚华书 记 员 梁伊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