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汪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汪某,男。被告林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