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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润娥与被执行人张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383号申请执行人张润娥,女,被执行人高子鹏,男,申请执行人张润娥与被执行人高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2014)榆民二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润娥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欠款人民币31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2年5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另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润娥与被执行人张艳利、王益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关系、执行标的种类相同,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相同,本院已裁定将本案合并到申请执行人张润娥与被执行人张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3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