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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127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2006年,我和被告相识,被告骗我有房,尔后同居生活,2008年7月23日生育大女儿彭某甲,2009年12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1日生育二女儿彭某乙。被告生性好赌,大女儿在医院出生时,被告把医疗费拿去赌博,导致没有钱支付医疗费,是被告的父亲拿了2000元交了医疗费。第二女儿在夜里要生产,被告在外赌博,我要被告陪我去医院,他不肯要第二天再去医院。被告除工作外就是赌博,不理家务,甚至殴打我,屡劝不改,已伤害了夫妻感情。现请求法院: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大女彭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小女彭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实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办理结婚登记资料,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3、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原、被告及两个儿女的基本情况;4、医学出生证明,证实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女儿。被告彭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如要离婚,就要把全部财产还回来。被告彭某某在举证期间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06年年底,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8年7月23日生育长女彭某甲,2009年12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2月21日生育次女彭某乙。原、被告结婚后到湛江市霞山区租房居住,在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问题,导致夫妻关系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5年3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5月20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长女彭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次女彭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自由恋爱而同居生活,生育长女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又于2010年生育次女,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结婚后到霞山区租房居住,双方有自己喜欢的工作和收入,家庭生活过得美满,可认定原、被告在婚后已建立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问题,导致夫妻关系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今后,只要原、被告珍惜近十年的夫妻感情,相互包容忍让,相互理解和尊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有和好的可能。关于原告以被告好赌博不顾家庭并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好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和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虽然被告对赌博行为不持异议,但不是屡教不改;另外,原告虽然与被告分居,但原、被告分居时间尚未满一年,故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的情形,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不需对子女的抚养进行处理,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俊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