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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行审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行审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郑永坚。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世坚。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2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4)2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申请强制执行的第一项,即没收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5493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人民政府海润街道办事处负责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源局负责做好业务指导和配合工作;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的第二项,即由被执行人三门县海润街道下枫坑村村民委员会缴纳罚款人民币36330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张德宝审 判 员 俞青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叶咪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