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22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谢玉巧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2289-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负责人:林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玉巧,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6047。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谢玉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玉巧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帐号71×××51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