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詹战荣与叶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战荣,叶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詹战荣,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海仙、詹萍萍,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林伟,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战荣与被告叶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战荣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战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31元、减半收取为2665.5元,由原告詹战荣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小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