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凌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凌某。委托代理人钱文豪,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铭。委托代理人王琪,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凌某与被告何永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文豪,被告何永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某诉称,坐落于本市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原、被告婚后于2005年购置。2013年原、被告登记离婚,离婚后将上述房屋出售,获得房款人民币1,956,700元。在还贷责任《协议》中,被告承诺债务由其承担,被告承认通过欺骗形式让原告签字,被告是债务的借款人,被告承担归还贷款责任。根据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各拥有50%的份额。故起诉要求确认本市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款1,956,700元的二分之一即978,35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何永铭辩称,原告作为成年人,签订抵押合同时,应该知道其法律权利和义务。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着重提出了贷款还清后各得百分之五十,第三条是指除了抵押贷款外的其他债务,由被告承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日,双方至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由原告书写,该协议记载:“男方何永铭与女方凌某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1、双方无子女。2、双方名下一处房产位于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离婚后将此处房产变卖,其中贷款部分还清后,各得自己的份额房款。3、婚内债务一切由男方承担。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上述协议内容无认可异议”。另查明,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自行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男方何永铭,女方凌某,我们于1998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导致离婚。夫妻双方名下共同一处房产,位于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离婚后决定将此处房产变卖,男、女双方各得房款的50%。在双方婚内男方何永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由何永铭一人承担。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婚内财产、债权债务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从而共同签署了这份离婚协议书。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原、被告与案外人谭俊及上海我爱我家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原、被告作为卖售人与案外人谭某某于2014年9月3日就本市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述房屋总价1,956,700元。案外人谭俊已支付买房款1,520,000元。以上事实,由自愿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过离婚协议,对财产处理及债务的承担有约定,而后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约定,协议书是原告书写,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签名确认,该协议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虽然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婚内债务一切由被告承担,但在该协议书第二条中原、被告明确约定双方名下一处房产位于本市闵行区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离婚后将此处房产变卖,其中贷款部分还清后,各得自己的份额房款。因此,第三条约定的婚内债务不包含本市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贷款部分。综上,原告要求确认本市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款1,956,700元的二分之一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凌某要求确认本市报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款1,956,700元的二分之一归原告凌某所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50.50元(凌某已预交),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925.3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国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雪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