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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张商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殷德明与钱爱明、泰州市谊联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德明,钱爱明,泰州市谊联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张商初字第00028号原告:殷德明。委托代理人:曹爱春,上海市恒泰(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爱明。被告:泰州市谊联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德明诉被告钱爱明、泰州市谊联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泰州市谊联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德明撤回对被告泰州市谊联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薛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旸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