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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532号原告齐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贵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 宇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