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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吴垒与吴垒、谢晓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吴垒,谢晓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760号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顺峰。委托代理人姚毅琳。被告吴垒。被告谢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垒、谢晓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杭州深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章文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