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杨春福与高强、青岛金富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福,高强,青岛金富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杨春福,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生,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执行人高强,男,汉族,1979年6月1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青岛金富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朱鹏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申请执行人杨春福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强、青岛金富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强、青岛金富士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5年5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南通九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崂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