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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金利群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一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金利群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一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二初字第157号原告:珠海市金利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林旭龙,总经理。被告:中山市一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群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金利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一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金利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1元,减半收取为4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金利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嘉婷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