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吴安望、刘爱花等与李靖、钟宏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望,刘爱花,李清峰,李靖,钟宏伟,何理,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吴安望,系被害人吴某之父。申请执行人刘爱花,系被害人吴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清峰。被执行人李靖,无业,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钟宏伟,农民。被执行人何理,农民。被执行人唐浩,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安望、刘爱花、李清峰与被执行人李靖、钟宏伟、何理、唐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中法执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狄审判员 高辉雄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