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卫玲与林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玲,林龙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陈卫玲,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龙健,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卫玲与被告林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林龙健归还原告陈卫玲借款2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1日,被告林龙健向原告陈卫玲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约定,该借款用于生意周转,借款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未明确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林龙健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龙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陈卫玲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林龙健负担。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雯(代)附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