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民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占彪、李保对、李世飞、康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1104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林。委托代理人乌力吉。被告张占彪,男。被告李保对,女。被告李世飞,男。被告康秀清,女。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彪、李保对、李世飞、康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德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乌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