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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申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继业与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继业,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申字第00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继业,男,194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徐金山,内蒙古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心城新区行政办公大楼D区四楼。法定代表人王荣才,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宝山,内蒙古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大街24号。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程继业因与被申请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民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继业申请再审称,一、1993年10万元债权的债务人是呼伦贝尔盟劳动改造管教支队(以下简称劳改支队),不是免渡河煤矿。1994年7万元债权的债务人原是劳改支队所辖的免渡河煤矿,但劳改支队又出具证明认可借款是劳改支队所借。故上述两笔债务现均应由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偿还。免渡河煤矿是企业法人,与劳改支队不是同一主体,其破产与本案无关。且程继业从未向免渡河煤矿破产清算小组申报过债权。二、二审法院把未经质证的证据放在卷中作为判案依据,属程序违法。三、程继业在二审时提交了调取证据的申请,二审法院没有调取,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卷宗也不允许程继业阅卷。四、二审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错误,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1996年作出的《破产还债通知书》无效。综上,请求高级法院再审本案。本院认为,一、关于涉案债务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的问题。1987年4月13日呼伦贝尔盟编制委员会出台呼编字(87)22号文件,改变劳改与劳教合署办公的体制,分设呼盟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和海拉尔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改支队下设劳改一大队、二大队、特泥河劳改大队。双方对劳改支队经营免渡河煤矿,支队长同时也是免渡河煤矿法定代表人的事实认可。1993年10月6日原劳改支队出具的书面材料可证实其下属劳改二大队因生产生活向程继业借款10万元的事实。1994年1月15日7万元《借款协议》加盖了免渡河煤矿财务科印章,并由支队免渡河煤矿代表法人张宝和签字。1995年3月6日原劳改支队更名为呼伦贝尔盟海拉尔监狱(以下简称海拉尔监狱)。1996年2月18日海拉尔监狱作为免渡河煤矿的管理单位确认1994年原劳改支队借款7万元用于煤矿工人开资的事实。1996年8月2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依据免渡河煤矿的申请,作出(1996)牙经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宣告免渡河煤矿(含呼盟劳改支队)破产还债,并依法成立了清算小组,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程继业申报债权103656元,并在破产财产分配第一清偿顺序中得到7万元。1996年11月28日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1996)牙经破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免渡河煤矿还债程序终结。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涉案两笔贷款17万元的事实客观存在,借款的目的是用于煤矿工人开资及生产、生活,可认定上述债务的主体均是免渡河煤矿。考虑当时政府部门办企业的客观实际,原劳改支队与免渡河煤矿之间在人员、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原劳改支队与之后的海拉尔监狱确认的均属于免渡河煤矿企业性质的债务,而非因履行行政职责而发生的债务。这也是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所称在免渡河煤矿破产时还包含呼盟劳改支队的原因。程继业作为免渡河煤矿以及原劳改支队的债权人,应当严格按照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公告要求将其享有的免渡河煤矿以及原劳改支队的债权全部申报,但程继业仅申报债权103656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程继业自行承担。现程继业另行将免渡河煤矿与原劳改支队区别开,向呼伦贝尔市司法局以及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主张其享有的债权已无法律依据。故程继业提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证据未经质证即作为判案依据的问题。经审查,程继业主张未经质证的证据并未在判决书中引用并作为判案依据。故程继业提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未按程继业请求调取破产卷宗的问题。经审查,二审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过免渡河煤矿的破产卷宗,程继业主张不允许其查阅无事实根据。故程继业提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审查,本案债务人免渡河煤矿涉及到破产还债事宜,程继业涉及到申报破产债权事宜,二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故程继业提出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程继业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程继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林审 判 员  关晓东代理审判员  徐 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