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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民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姬生卓与李宝利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姬生卓,李宝利,王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保字第278号申请人:姬生卓,男,1963年5月21日生。被申请人:李宝利,男,52岁,汉族。被申请人:王爱玲,女,52岁,汉族。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宝利、被申请人王爱玲位于滑县瓦岗寨乡大操村饲养场种猪和小猪共计100头(价值90000元)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韩士权所有的豫A162**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宝利、被申请人王爱玲位于滑县瓦岗寨乡大操村饲养场内猪和小猪共计100头(价值90000元)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被查封物品由被申请人饲养、看管、销售。销售款三日内交滑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支行,账号:100135175260010001)。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秦 涛审判员 刘海英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