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1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张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10268-1号原告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所有的价值17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以原告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汽车一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系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有效实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保全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的相关财产时,对原告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车辆应当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价值1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机械设备、到期债权和收益、股份、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原告谷城伟力锻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小汽车一台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财产保全费1370元,由败诉方负担。审判员张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郑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