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德才与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德才,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申德才,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市槐荫区玉清湖街道睦里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伟,主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2014)槐民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