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水泉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水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1017号罪犯徐水泉,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30日作出(2012)桂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罪犯徐水泉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徐水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水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劳作,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48.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水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水泉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至2017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敖 云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敏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