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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县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邢风祥与马浩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风祥,马浩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421号原告邢风祥。被告马浩然。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号乙鑫通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户景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风祥诉被告马浩然、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支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风祥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风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洪民审 判 员  常 敏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