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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文祥与黄恩水、曹振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秦文祥,农民。被执行人黄恩水,农民。被执行人曹振江,农民。申请执行人秦文祥与被执行人黄恩水、曹振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黄恩水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0299元,被执行人曹振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983.2元,被执行人黄恩水应承担诉讼费180元,被执行人曹振江应承担诉讼费80元,本案执行费61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振江已经另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现被执行人黄恩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