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克伦诉被告陈虎、吕军、陈铮、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伦,陈虎,吕军,陈铮,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周克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芹丛,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虎,男,汉族。被告吕军,男,汉族。被告陈铮,男,汉族。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克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伦诉被告陈虎、吕军、陈铮、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克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克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伦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788.94元,减半收取40394.47元,由原告周克伦负担。审 判 长 沈美萍审 判 员 符建成代理审判员 高景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秀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审核:沈美萍撰稿:沈美萍校对:田秀莉印刷:刘传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30日印制(共印2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