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94)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金宝,姚喜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诉前调字第00257号原告:陆金宝被告:姚喜德,���乃发,姚运田,姚德利本院受理原告陆金宝与被告姚喜德,姚乃发,姚运田,姚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金宝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金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