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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陈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陈爱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553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责人:周宏。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民。委托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告陈爱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爱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