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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42号原告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经济开发区沿河滨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进军,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68268457-6。委托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沿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段卫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英山县五环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查五一审 判 员  肖艳娟人民陪审员  童曙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