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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东东与张玉环、毛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东东,张玉环,毛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781号原告方东东。委托代理人虞秀丽。被告张玉环。被告毛玉强。原告方东东与被告张玉环、毛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瑛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洪惠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虞秀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环、毛玉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与原告曾有买卖水晶的业务往来。2010年2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被告张玉环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故诉讼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被告张玉环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截止2010年2月2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张玉环原有买卖水晶的业务往来,2010年2月2日,经结算被告张玉环尚欠原告货款30000元,张玉环出具了欠条一张。但至今,上述货款被告未支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张玉环出具的欠条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玉环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张玉环理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拖欠不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玉环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毛玉强系本案所涉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原告要求毛玉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玉环、毛玉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玉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东东货款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张玉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长 陈 瑛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洪惠昌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 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